一、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》(GB 25021-2010)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,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,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。 但部分省的地方标准要求为消防控制中心(室)应配备负责人及专职值班操作人员,保证24小时有专职人员值班,每班不少于2人,每班人员连续工作不超过12小时。
待遇各地不同,根据单位状态、工作内容等情况的不同而不同。
二、初级建(构)筑物消防员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
1、经建(构)筑物初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,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;
2、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。
中级建(构)筑物消防员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
1、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,经建(构)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,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;
2、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;
3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
4、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结业证书。
高级建(构)筑物消防员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
1、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建(构)筑物高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,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;
2、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
3、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结业证书;
4、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结业生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。
三、基本要求
(一)文化程度:要求初中结业及初中结业以上。
(二)年龄要求:18至55周岁。
四、适用对象
从事或准备从事建(构)筑物消防安全管理、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。
五、证书发证单位
发证单位: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
核发单位:各地(市级)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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